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农民承包地
我国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进了城、落了户,成了“城里人”。但随之而来,很多人产生了新的担忧——自己在村里的承包地会不会被收回?今天,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今天下午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同时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围绕如何保护进城落户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相关提问。
“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使广大农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切实保障的。”何宝玉说。
何宝玉指出,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8条是该法的两个核心条款。概括起来说,这次新法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两个修改:一个是农民进城以前,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一个是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据何宝玉介绍,为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推进城镇化发展,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三个条件。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又进一步重申,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根据这些文件的精神,我们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何宝玉同时指出,从目前的大部分情况看,农户进城后一段时间内还是不稳定的,遇到经济形势比较困难的时候,农民可能还要回去。很多农民全家进城后,在城市中不一定能稳定下来,完全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需要一段时间。还有很多农户虽然全家迁到城里了,但是还需要在城乡之间往返,经济好的时候就在城市,经济困难的时候就回到农村。
“总体上看,我国城镇化也好,农民进城后市民化也好,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此我们要有历史耐心。对进城农民来说,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益是他们在农村的最后一点财产和利益,所以对部分农户在进城后一段时间内,既有城镇居民的身份同时又保留土地承包权益,整体上讲不妨宽容一点、大度一点。不要一看到农户进城,就急急忙忙把承包地收回来。”何宝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