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原告席位、拒绝开庭、撕毁文书……”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45岁的刘某作为原告,大闹北京密云法院法庭。昨天上午记者获悉,法院以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据悉,这是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因扰乱法庭秩序罪被依法处理的案件。
刘某,初中文化,密云区穆家峪镇某村村民。因涉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据悉,去年9月,刘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密云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刘某将密云公安分局、密云区政府诉至法院。在此之前,刘某还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罚过。
据检方指控,今年1月18日9时许,密云法院审理刘某诉密云公安分局及密云区政府的庭审中,刘某不服从审判长的管理,违反法庭秩序,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多次离开原告席位、拒绝开庭,后法院依法裁决该案按刘某撤诉处理,并出具行政裁决书。休庭后,刘某推搡审判长,并将送达的行政裁决书,以及审判长手中的行政裁决书和退费通知书撕毁。
据办案法官介绍,该案共两次开庭。第一次是1月13日,刘某在当时的庭审中不服从法庭指挥,在法庭大吵大嚷,对被告代理人无端指责。刘某组织的旁听人员在庭审中随意发言,且无视审判长责令发言人员退出法庭的要求,继续哄闹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第二次开庭是1月18日,因刘某组织的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刘某以此为由拒绝参加庭审,审判长多次向其释明法律规定,但刘某仍在未经法庭许可情况下擅自退出法庭。
最终,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该案审判长及书记员送达法律文书时,刘某推搡审判长,并将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以及审判长手中的行政裁定书和退费通知书撕毁。
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刘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辩护人表示,刘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毁损诉讼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7月11日,密云法院以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据了解,这是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因扰乱法庭秩序罪而被依法处理的案件。(记者郑羽佳)
法条链接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