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吉林永吉县一少女遇害,当时27岁的金哲宏被锁定为杀人疑犯。后金哲宏案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4次被判死缓。因认为自己是冤枉的,金哲宏一直申诉。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哲宏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宏无罪。
少女遇害
金哲宏被锁定为嫌犯
1995年9月,吉林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经鉴定,被害人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扼颈导致昏迷状态下,被用泥土埋上半身,吸气时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同时伴有异物刺激,使气管强烈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后27岁的金哲宏被警方锁定为嫌犯。
4次被判死缓
多次向吉林高院申诉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法院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金哲宏不服上诉。1997年12月1日,吉林高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8年8月4日,吉林中院重审后再次认定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金哲宏不服再次提出上诉。1998年10月21日,吉林高院将案件再次发回吉林中院重审。
2000年5月,吉林中院判决认定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金哲宏第三次提出上诉。2000年8月,吉林高院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哲宏以其没有杀人,应无罪释放为由,继续申诉。2012年3月26日,吉林高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金哲宏不服,再次向吉林高院提出申诉。
2018年3月,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金哲宏故意杀人一案,并向金哲宏送达再审决定书。10月24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再审改判无罪
国家赔偿将启动
11月30日,吉林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法院经再审查明,1995年9月10日17时许,吉林省吉林市双河镇二社村民被害人李某乘火车去吉林市口前镇,途经长岗站下车,在双河镇黑石村租乘被告人金哲宏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双河镇后失踪。1995年9月29日8时许,双河镇村民南秉七在新立屯北吉沈铁路南侧树林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现场寻访、调查,李某亲友辨认,确认死者为李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金哲宏作案的相关证据,金哲宏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能确认;金哲宏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吉林高院最终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宏无罪。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启动。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