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11月11日电 (记者张莉萍)11月11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六起生态环境督察执法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一、运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查处茫崖某钾肥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初,青海省生态环境重点区域遥感监测现海西州茫崖市某地(距青海省会西宁约1300公里处)存在1处规模扩大的人工水体,经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调查,遥感发现问题点位为青海某钾肥有限公司茫崖尕斯库勒湖钾盐矿,该公司在原有盐田规模基础上,在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2017年起陆续新建24块盐田及简易道路、电力设施、采输卤渠等配套设施,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至2021年底。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2022年4月,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6.5万元,并责令该公司进行治理并恢复原状。
【启示意义】
青海省地域面积广、交通基础差,受传统方式取证难等条件限制,青海省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及应用,充分运用遥感技术的优势,对全省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状况、水环境质量、生态状况、人类活动定期开展遥感监测,服务于生态环境监督和管理。该案件为青海进一步运用遥感监测成果、推广非现场监管执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典型案例二、西宁市某收购点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废机油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1日,接群众信访举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西宁市湟中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暗查,发现位于湟中区多巴镇小寨村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库房内,贮存装有废机油油桶共计156桶29.05吨,该废机油收购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非法贮存、收集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收购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将案件交由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查办,由于该收购点未注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人非法经营废机油窝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对收购点负责人处以罚款12万元,湟中区生态环境局责成负责人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妥善处置156桶涉案废机油。2023年3月20日,湟中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启示意义】
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是生态环境部近年来部署开展的重要专项执法行动。该案件是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和实施信访举报奖励制度的一次具体实践。案件的及时联合查处,有力打击了非法经营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率,对私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的企业和个人形成了震慑。
典型案例三、海南州同德县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柴油泄漏次生污染“一案双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13:06分,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一辆装有33.4吨成品柴油的油罐车沿G227线驶往青海省玛尔挡水电站方向,行至G227线694KM+270M(海南州同德县河北乡赛青哇窝附近)时发生侧翻,车辆局部受损,内载约18吨柴油泄漏,造成附近土壤污染。事件发生后,同德县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汇报,海南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同德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4万元。同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同德县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委托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造成的地表水、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程度、损害范围、程度等,并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海南州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某公司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多次磋商无果后具状起诉。由于案件证据固定充分,经人民法院释明并主持调解后,赔偿义务人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该公司向赔偿权利人赔偿土壤污染治理费、应急处置费、应急监测费、修复效果评估费等赔偿款共计901179.6元。现已对该地段附近造成的土壤污染完成修复。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既要迅速应急响应及时处置,还要第一时间锁定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证据,便于落实“双罚”,即既要对污染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还要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开展追偿。由于海南州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案件证据充分,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完成调解,及时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落实了生态损害赔偿方主体责任,有效保障了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和治理修复。
典型案例四、海东市某废水处理厂篡改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海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巡检中发现,民和县某废水处理厂(黄河上游干流沿线)存在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嫌疑,随即组织人员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负责运营该废水处理厂的青海某环保有限公司在污泥脱水车间板框压滤机进水管闸门处接有1条黄色软胶管通向出水口巴歇尔槽,管内自来水流入巴歇尔槽采样泵前端,废水排放口流量计下方还吊有一次性餐盒,严重干扰废水排放口正常采样和流量数据采集,属于干扰、伪造、篡改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对青海某环保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6万元,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启示意义】
充分运用新技术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环境问题线索是新时代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海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企业违法证据,迅速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部门,既是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典范,也是与公安部门持续联动联查的实践,为今后持续同向发力、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累宝贵经验。
典型案例五、格尔木市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监管缺失污染环境
2022年6月,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海西州督察发现,格尔木市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问题突出,污染环境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
一、基本情况
格尔木市是青海省西部地区重要的交通和物资集散中心,是连接甘、新、青、藏四省区交通枢纽的重要节点,也是海西州报废机动车主要的集中区,由于该市无经省商务厅认定的正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基本上流入到该市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进行非法拆解,造成环境污染。
二、主要问题
(一)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问题突出。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公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2号)要求,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督察发现,在格尔木市长江路、盐桥路周边地区,有格尔木齐坤、昆仑贸易等10多家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这些回收站点在未取得拆解资质认定和未办理环评等手续情况下,仅持有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废旧物资回收营业执照,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工作,拆解的报废机动车除海西州外,还有西藏自治区和玉树州部分报废机动车。2021年,齐坤、昆仑贸易两家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拆解报废机动车达1000余辆,贺峰、永兴等其他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年拆解报废机动车也有几辆或几十辆,非法拆解现象普遍。
(二)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要求,禁止露天拆解、破碎报废机动车。督察发现,格尔木市齐坤、昆仑贸易等10多家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拆解现场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均露天拆解。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机油没有收集,现场油污遍地,大量的废机油通过未经硬化的场地直接渗入土壤,尤其是齐坤公司将大量混有废机油的泥砂填埋至厂区西北角,昆仑贸易公司将大量混有废机油的泥砂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场地上堆存;拆解的电缆、针织物等在场内露天焚烧,切割作业时青烟弥漫,大量的挥发性气体无组织排放;拆解产生的废机油、废电瓶、废制冷剂等危险废物无任何收集台账记录,更没有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全部非法转移,环境风险隐患十分突出。
(三)监管缺失。格尔木市未建立机动车拆解长效管控机制,国家相关政策未落实落细,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废旧物资回收点非法拆解活动视而不见,致使非法拆解报废机动车问题普遍存在,违法拆解经营活动长期未得到纠正制止。
三、原因分析
格尔木市工业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履职不力,对机动车非法拆解问题监管缺失,长期放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或站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相关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未落实,严重污染环境。
督察组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将问题交办地方整改,按程序移交追责问责,并持续做好督察工作。
典型案例六、海北州水利部门及祁连县河道管理乱作为不作为问题较突出
2022年3月,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海北州发现,《海北州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中规划的部分河道采砂点与禁采原则违背,祁连县八宝镇红崖湾建筑用砂石矿矿权设置违规,且该砂场存在未批先建问题。海北州水利部门、祁连县及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较突出。
一、基本情况
《海北州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于2020年6月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印发实施,在大通河、黑河等流域规划了11处河道采砂点。祁连县八宝镇红崖湾建筑用砂矿位于八宝河县城段河道管理范围内,2019年4月经祁连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进行了招拍挂,由青海第六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竞得,祁连县自然资源部门于2020年4月为其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号:C63222220200471001496030,开采面积:0.0511km2,有效期限:2020年4月3日-2023年4月3日)。2021年印发的《海北藏族自治州砂石资源布局整合优化方案》明确要求关闭祁连县八宝镇红崖湾建筑用砂矿。该砂场位于八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截至督察时,已基本完成砂石生产线等设施建设。
二、主要问题
(一)海北州河道采砂规划采砂点与禁采原则相悖。《海北州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将大通河、黑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城市主城区河段等划定为禁采区。督察发现,海北州规划的11处河道采砂点,7处为青海省省管河道采砂规划中的采砂点,均位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与上位规划冲突;4处为州新增规划点位,其中青阳沟电站库区采砂点、八宝河县城段采砂点均位于黑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八宝河县城段采砂点还同时位于祁连县主城区河段,均属禁采区原则范围。
(二)祁连县相关部门河道采砂管理乱作为不作为较突出。一是县自然资源部门违规设置砂石矿权。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土资〔2014〕248号)明确,严禁在重要公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设置砂石土类采矿权。祁连县八宝镇红崖湾建筑用砂矿位于国道G213直观可视范围,祁连县自然资源部门违规设置矿权并出让发证。此外,该矿权也位于祁连县主城区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据《海北州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属禁采区,应依法予以关闭退出。二是县水利部门河湖管理履责不力。2021年八宝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以后,未对该砂石厂违规占用河道建设问题进行执法查处。
(三)该砂场建设违法违规问题较多。一是未批先建。督察发现,该砂石厂手续不全,仅有县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未取得防洪、水保、环评等手续。二是违规占用河道。该砂场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其建设须取得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截至督察时该砂场仍未获取批准,属河道违规建设。
三、原因分析
海北州水利部门、祁连县及相关部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够牢,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有一定差距,河湖管理和保护履责不到位。
督察组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将问题交办地方整改,按程序移交追责问责,并持续做好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