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孔德晨
超市、菜市场灯光下水灵新鲜的蔬菜,买回家却发现有“色差”;看着色泽亮丽、让人食欲大动的鲜肉,离开菜市场灯光却变了样……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这类“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在店里,经营者使用了特殊的灯具,通过调整光照颜色或在光源外加红色鲜艳灯罩,使所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色泽亮丽、更加美观。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被形象地称为“生鲜灯”。
“每次去菜市场肉摊买肉,顶上红灯光搭配冷白光,看着肉是挺新鲜的,但是买回家却发现颜色似乎变了样。”家住北京和平里的张阿姨说,“我现在买肉,都要拿起来在正常灯光下分辨颜色、仔细挑选。”不少消费者表示,鲜肉摊常见的红灯光、蔬菜水果摊常见的白色、绿色灯光,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为挑选购买增加了难度。
尽管“生鲜灯”让一些消费者感到上当受骗,但由于此前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使用“生鲜灯”,所以往往只能不了了之。此外,不仅商家对此不以为然,甚至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也认为,判断是否欺骗消费者的关键,是商家所售卖的商品合格与否。如果商品质量合格,只是利用“生鲜灯”作为营销手段,这种情况并不违法违规。
“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新规定。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
禁用“生鲜灯”成为此次办法修订的突出亮点。办法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指出“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禁用“生鲜灯”,既是重要的法治纠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
此外,办法还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办法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新办法施行前设置了5个月的过渡期,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逐步摒弃这种商品“美颜神器”。在新办法实施后,应加强监管执法,严格禁止使用“生鲜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