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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之力守护大美湿地---最高法发布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2 来源: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记者 靳 昊 光明日报通讯员 童文琦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作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湿地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也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栖息之地。

  2022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在该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31日发布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展示湿地生态保护司法成效,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共识。

  据了解,此次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大江大河和重点湖河湿地滩涂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保护范围涉及黑龙江兴凯湖湿地、江苏盐城沿海滩涂湿地、安徽三汊河湿地、湖南东江湖湿地、上海长江河口滩涂湿地、浙江杭州湾湿地、福建泉州湾河口湿地等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重要影响的湿地保护区。

  全链条打击

  二十余人因非法狩猎获刑

  2019年9月,韩某、魏某共谋在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附近猎捕野鸭。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魏某联系梁某等被告人,采取在保护区湿地深处架设粘网、用扩音器播放禽类鸣叫方式诱捕野鸭;魏某联络黄某、姚某进行销售,韩某负责运输、发货。

  据统计,韩某、魏某等20名被告人共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7319只,黄某、姚某合计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10602只。韩某等2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非法狩猎罪。

  【典型意义】兴凯湖湿地是位于中俄边界处的国际重要湿地,有记录的鸟类达200多种。非法猎捕、倒卖野生动物,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威胁生态平衡,还容易造成病毒、寄生虫的感染传播。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本案22名被告人非法狩猎行为的刑事责任,不仅对非法猎捕鸟类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还对非法收购、倒卖野生动物资源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是人民法院在环境生态保护领域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鲜活实践。

  非法放生外来物种

  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2020年12月,徐某从刘某处购买鲇鱼25000斤,由刘某运至江苏常州长荡湖投放。此后,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万余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徐某、刘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南京中院认为,徐某、刘某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作为长江、太湖之间重要的调蓄性过水湖泊,长荡湖生态的健康稳定对环太湖流域水环境安全、湿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侵权人未经批准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外来物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人民法院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在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情形和使用路径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治前端、治未病”

  共护城市湿地公园

  2022年3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获悉,某汽修厂未设置废水废气处理装置,将废水废气在未达到排放标准前提下排放。双方提前介入,协助解决。因迟迟未收到整改方案,海珠法院向该汽修厂作出法律风险提示,详细告知污染环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该汽修厂承诺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

  后海珠法院、海珠生态环境分局与海珠湿地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整改情况,监督该汽修厂完成搬离喷漆房、调漆房等工作。了解到汽修厂拟搬到新址继续经营,海珠法院告知其须完善环保设备设施及合法排放,避免再次引起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风险。

  【典型意义】海珠湿地位于广州中央城区,是全国特大城市中心区面积最大的湿地公园,是名副其实的城市“绿心”。人民法院通过提前介入,向市场主体有针对性地发出法律风险提示,进行“点对点”环保宣传普法,敦促行为人自我检查、主动整改。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多方协调联动,形成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合力,是从“治末端、治已病”转换到“治前端、治未病”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模式的有益探索。

  《光明日报》( 2023年06月01日 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