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4月2日电(记者 桑莉媛)4月1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西省位于黄土高原,湿地资源匮乏,但所处区位极其重要,素有“华北水塔”之称。保护好全省的湿地资源,对于维护华北地区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山西以湿地保护为抓手,推动美丽山西建设,批建了63处湿地公园。
“山西湿地资源极其有限、极其珍贵。”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杨向群表示,保护好稀缺的湿地资源,对保障山西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据悉,《条例》共6章39条。其中,根据山西省湿地保护的实际情况,确定“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湿地保护职责,建立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约谈制度等,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明确实行名录制度,分为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管理。对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强化保护措施,规定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这是山西省湿地保护立法的特色。明确了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条件、程序,省级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规定。同时还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等。
此外,《条例》还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擅自改变、移动以及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