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推动形成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营造“生产看领跑 消费选领跑”的市场氛围。
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在同类可比范围内,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执行标准的核心指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辽宁省通过实施“领跑者”制度,让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更加深入推进,形成一批产品或服务达到领先水平的“领跑者”企业,提升“领跑者”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美誉度。
辽宁省将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消费者需求,统筹考虑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消费者关注程度、标准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效果以及企业产品和服务差别化程度,确定年度“领跑者”重点领域,开展“领跑者”评估机构的公开征集。企业通过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的执行标准,即可参与“领跑者”活动,经过评估、选拔产生“领跑者”名单。
企业标准“领跑者”实施动态监督管理。“领跑者”认定有效期一般为1年至3年,评估机构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特点,科学确定“领跑者”评估周期,定期调整评估方案并对企业标准“领跑者”重新评估。
当企业出现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企业标准发生变化且核心指标水平出现降低等情形时,将取消其“领跑者”称号。
辽宁省还将完善企业标准“领跑者”激励政策,鼓励有关部门为开展“领跑者”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对认定为“领跑者”的企业予以奖励。在各级政府质量奖评定、品牌价值评估中采信“领跑者”评估结果;支持“领跑者”企业主导或参与团体、地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制修订,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鼓励技术先进、核心指标领先的企业参与国家“领跑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