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 题:我国湿地保护进入法治化轨道新阶段——写在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之际
新华社记者胡璐
初夏时节,杭州西溪湿地。河湖港汊、声声鸟鸣,充满着自然野趣。附近不少居民一到周末就来这里呼吸新鲜空气。
谁能想到,20多年前,这里的河道曾经垃圾遍布,大量居民因环境恶劣搬家,湿地面积也从历史上的60平方千米锐减至10余平方千米。从2003年开始,杭州市启动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逐渐恢复了西溪湿地的面貌。
6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更多湿地将进一步强化原生态保护,在新时代焕发更美的光彩。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系统,具有调洪蓄水、净化水源、储碳固碳、调节气候等独特的生态功能,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湿地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栖息之地,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
“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成果,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的战略举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关志鸥说,这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强化湿地保护,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现有64处国际重要湿地、29处国家重要湿地,建立了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
但长期以来,由于对湿地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加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护责任界定,过度利用甚至破坏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修复面临诸多挑战和压力。
在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看来,湿地保护法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短板,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扭转“重资源、轻生态”的失衡局面,推动生态法治建设。
他解释说,由于湿地管理涉及水利、环保、农业、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此前涉及的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主要侧重于单一要素或单一功能的保护,缺乏对湿地生态空间、湿地要素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统筹管理。
“此次实施的湿地保护法,界定了湿地保护和利用的范围边界,确立了湿地保护修复和规范利用的制度体系。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湿地的合理利用,保障湿地生态良好和永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相统一。”杨朝霞说。
国家林草局湿地管理司司长吴志民表示,湿地保护法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为更加系统、更加科学地保护修复湿地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他举例说,在原则和理念方面,要求湿地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湿地修复要以自然修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开展湿地保护修复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科学施策。
在系统性保护方面,规定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河湖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进行分类保护,并区别不同湿地类型明确修复要求。
在科学利用方面,强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并不是不要利用,而是要在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多种利用活动,推动湿地保护修复真正走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在责任落实方面,要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压实地方政府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
“国家林草局将以湿地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吴志民说,力争到“十四五”末,我国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恢复湿地100万亩,营造红树林13.57万亩,修复红树林14.62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