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落实船籍港休渔管理,坚决落实渔船批准管理,坚决落实智能监控管理,坚决落实执法监督管理……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制定了《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经批准异地坞修、伏休期间在指定渔港停靠、入韩作业的渔船外,其余海洋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一律回船籍港休渔。同时,所有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休渔的渔船,在今年9月1日12时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港,确保全省休渔秩序总体稳定。
伏季休渔事关渔业资源保护和恢复,《方案》指出,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沿海各县(市、区),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严格执行依港管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船网分离等管理措施,确保应休尽休,同时要定期、随机对渔港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备案,除确有必要的看护船员外,无关车辆、人员严禁进入渔港。
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携带网具出海。因避风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渔船,应提前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其进行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
加强休渔期间智能监控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我省渔船智能监管平台、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及自建信息化平台各项智能监管功能,全时、全域严密监控停港渔船动向。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做到无缝衔接,对监控发现的涉嫌违规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处置。特别要强调的是,伏季休渔期间,严禁渔船私自拆卸、遮挡船载北斗导航终端设备。
执法监督管理方面,《方案》要求各地要紧盯重点海域,对辖区内海域、渔港、自然停泊点,组织开展海陆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和封港严查,确保执法行动无死角、全覆盖。同时,沿海各市要统筹抓好渔船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海上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