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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深化经营场所登记改革 免收住所证明 发布时间:2021-07-04 来源:人民网 辽宁日报

原标题:签下一纸承诺 免收住所证明

  7月1日起,我省进一步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这是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的。

  本次改革对全部类型的市场主体,包含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此次改革还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公司制企业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企业可申请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经营场所可以在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也可以在企业设立后通过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增设(撤销、变更),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无须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开展多点经营的自主性和便利度。

  在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的同时,我省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保障改革顺利运行。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于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经查属实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商事登记失信人员名录,对其再次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办理有关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

  此外,我省明确监管职责,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