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7月2日电(记者严钰景)记者2日从海南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联合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期限,并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通知明确,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通知要求,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每月12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每月800元标准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通知还指出,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据了解,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前往参保地经办机构或通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业务大厅直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其他证明材料。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