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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发布时间:2019-09-26 来源:人民网 北京青年报

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24日介绍,在24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会议听取了广东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文件显示,该《条例》中明确了教育惩戒相关事宜,根据《条例》规定,中小学任课教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责令学生站立、慢跑等教育惩戒措施。教育专家表示,“罚站罚跑”这类惩戒好比一把高悬的剑,对学生有威慑的作用,却不一定要用这把剑去刺谁。

广东拟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

“学校老师有没有权对‘不听话’的学生进行罚站等处罚?”近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显示,广东省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中小学教师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消息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近年来老师越来越难管理自己的学生了,“有的时候,真希望老师能够打打孩子,或者至少让孩子罚站一下,一定的教训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是坏事。如果今后有了相应的政策规范,当家长的也能更加放心。”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目前广东省政府确实已将涉及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相关文件提交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24日发文称,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9月24日至25日在广州召开,会期两天。会议听取广东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广东省教育厅厅长景李虎在相关汇报说明中介绍,目前,广东省存在部分教师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不敢管、“校闹”难处理等问题。“为此,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总结经验,提出对策,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提升制度措施的刚性。”

其中一个对策,就是赋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但什么是教师惩戒权,具体该如何行使?在此次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条例》中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文章显示,这是广东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安保人员必要时可查验在校人员身份

此外,《条例》中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可以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制教育。

针对学校的安全保护问题,《条例》规定,校园门前地面应当施划、设置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的标线、标志,设置防冲撞设施。

与此同时,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在必要时可以查验在校园活动人员的身份。学校安全保卫人员认为进入学校的人员可能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时,可以对其所携带物品进行查验。

对于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等低龄儿童放学回家的安全问题,《条例》中规定: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员。

专家称应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

北师大教育学部教授余雅风曾发文对惩戒与体罚作出区分。据余雅风介绍,体罚是指通过身体接触等,使学生身体感到痛苦的特殊惩戒方式。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北青报记者,教育惩戒立法的必要性是很明确的,但需要对校园安全条例与教育惩戒规定在概念上加以区分。《条例》中“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不良行为,是作为可能诱发校园安全问题被考虑进去,但这些行为的违规程度亟待进一步的清晰界定。

在教育惩戒方式层面,《安全条例》明确规定,“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以及“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储朝晖研究员表示,“对惩戒与体罚作出明确区分,是必要的;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更是毫无疑问的;而惩戒好比一把高悬的剑,有威慑的作用,却不一定要用这把剑去刺谁。”“如果能使用其他方式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何必要使用惩戒呢?不同的老师有不同的教育智慧。”储朝晖说。

文/本报记者 屈畅

实习记者 许张超 统筹/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