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沈阳7月31日电 (孝媛)7月30日,《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设置了水库库长和水电站站长,这在全国属于首创。
去年6月底,辽宁已经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明确了工作职责,出台了相关制度政策措施,制定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并按照与河长对位的原则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河道警长制。
但由于辽宁省河长制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有的地方河长制工作质量不高,成效不明显,处于有名无实状态;有的市、县总河长对河长制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偏差,主动履职尽责不到位;部分乡村巡河队伍不健全,发现问题不及时;部门间、跨区域协调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建立;一些地方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为了依法解决好这些问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年初就启动了立法程序。
据辽宁省人大农委立法处处长赵广栋介绍,此次通过的《条例》明确了河长湖长制的含义,其中水库库长和水电站站长的设置在全国属于首创。《条例》还规定辽宁省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体系,明确了河长制办公室、河道警长制办公室的职责。
结合各级总河长、河长的工作重点和履职范围,《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级总河长、河长的职权,做到了总河长、河长的职权法定,能有效地促使总河长、河长依法履职尽责。
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河湖巡查员、保洁员,负责河湖的日常巡查和保洁;建设全省河长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河湖的监管、巡查、处置和考核;建立河湖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治理、乡村垃圾治理。
《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总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本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总河长;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河长。乡级以上河长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河湖巡查,或者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